今年4月27日是《人民陪审员法》制定实施两周年的日子。两年来,许昌市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法院、公安机关等,广泛宣传发动,严格选任标准,发挥陪审功能,以高质量的选任工作,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高质量。截至2019年4月底,全市共选任出825名人民陪审员,经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开始参加法庭审理。目前,全市人民陪审员中近7000人次共参审案件9000余件,保障了法院庭审活动,促进了司法民主,提升了司法公信。
一、搭建部门协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使用,由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分别协作完成,同时需要与同级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司法行政部门是首次承担选任任务,这对选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许昌市司法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搭建部门协作平台,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许昌市司法局成立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加强部门协作。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多项工作,各项工作相互衔接,环环相扣,都有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时限。如法院报请人大常委会确定选任计划后,司法行政部门才能启动选任程序;司法局联合公安局随机抽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各司法所才能开展走访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为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市、县两级都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建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起常态化部门协作平台。
二、广泛宣传发动,提升群众参选意愿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时间较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群众对人民陪审员不了解,参选意愿不强。许昌市司法局积极宣传发动,提升群众参选意愿。
一是依托网络、手机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权利、功能意义和实际成效,增强社会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和理解,提升人民群众参选的积极性。二是采取召开座谈会、宣讲会以及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现场讲解人民陪审员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争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三是通过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宣传陪审员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和作用,增强人民陪审员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的荣誉感。
三、严格选任标准和程序,确保选任质量
人民陪审员选任事关法院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事关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事关法治社会建设顺利推进,必须通过高质量的选任工作,选出公道正派、热心法治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陪审员,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高质量。
许昌市司法局在选任工作中贯彻法律规定,严格选任标准,以选任高质量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高质量。一是落实选任条件,对有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的人员,一律取消参选资格。二是控制自荐人员比例,通过自我推荐和组织推荐选任的人员,不超过选任总数的1/5,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普遍性、人民性。三是严格选任程序,对自我推荐和组织推荐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情况,司法局组织随机抽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参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见证、公证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使用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随机抽选,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功能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制度保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许昌市司法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互协作,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
一是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履职补贴,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的合理支出、误工损失等进行补助,提升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二是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通过庭审观摩、技能培训、案例教学等方式,使人民陪审员熟悉庭审程序、明白职责权利,敢说话、能说话,真正发挥人民参审作用。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及时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制发公函,争取工作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支持;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证,设置人民陪审员进出通道,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认同感和荣誉感。四是强化人民陪审员管理,表彰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陪审员,惩戒妨碍审理活动、损害群众利益的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客观公正参加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