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是经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事业单位。主要
职责任务是:受司法局委托,负责全市司法宣传教育、公民普法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司法干警、律师、公证员、基层人民调解员及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承办上级安排的转化教育任务。内设办公室、行政管理科、教育研究室、培训科、财务科。从事法学教育专职教师9人,其中:副教授2人,讲师5人,助讲2人。具有强大的师资团队。
单位编制为27人。实有在职人数24人(女13人、男11人);退休人员12人,共计36人,均为财政供给。
二、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市直2015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规定,我单位严谨、仔细、认真的进行填报,详细说明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基本工资:按2015年9月底编委在册的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标准(以10月工资表为准)计算(未超编)。
在职职工24人,基本工资:3536百元。
2.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费和历次增加离退休费。
退休职工12人,退休费1867百元。
3.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按规定执行范围,原标准、原渠道。
在职职工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145百元。
退休职工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34百元。
4.绩效工资: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许人社[2014]26号)有关规定。
在职职工绩效工资:6122百元。
退休职工绩效工资:2328百元。
5.遗属补助: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一名。
遗属补助:43百元。
6.社会保障费:
(1).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规范津贴补贴]的6%。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588百元。
在职职工公务员医疗保险:588百元。
(2)生育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计算。
在职职工生育保险费:49百元。
(3)工伤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
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49百元。
(4)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计算。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1176百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公务费:公检法司编制数27人,退休人员12人。
公务费:857百元。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检法司编制27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0百元。
3. 会议及公务接待费:公检法司编制27人。
会议及公务接待费:405百元。
(三)、其他
1.工会经费:在职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保留国家规定
津贴补贴)的2%。
工会经费:74百元。
2.职工教育经费:在职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保留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的1.5%。
职工教育经费:55百元。
3.职工福利费:职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离退休费、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的2.5%。
职工福利费:140百元。
合计经费拨款安排:18326百元。
三、收支预算报表(见附表)
2015年许昌市司法宣传教育培训处预算公开报表: /upload/file/20151228/20151228161024_29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