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法治(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创建示范和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报告每年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报告主体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级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起草、评议等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落实落细。
《规定》规范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文本格式和内容,年度报告需要全面梳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以及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规定》强调,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每年4月1日前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每年组织人员对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情况进行评议;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人员对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情况进行评议;对未按照要求制定、报送、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将通报批评。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法治(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创建示范和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