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监管 让执法更有温度
2022年9月14日,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梯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交付使用,此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5条及第33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83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9月20日前取得检验报告并办理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涉案电梯仍未取得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在接到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向检验单位申请了检验,但由于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检验报告晚出了3天,致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无法提供该部电梯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涉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处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当事人当即表示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加强自查和管理。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相关法律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综合全案事实考量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通过包容审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刚性执法和柔性服务相结合,管服并济,在依法监管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宽而有序、严而不苛,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指导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展现了监管的严肃性与包容性,让市场主体能够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柔性执法的尺度与温度,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