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 行政指导严把关
2022年6月15日,某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的“食用黑猪油(标示生产日期:2021-09-18 规格:400克/瓶),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市场监管部门初步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抽检不合格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GB10146-2015中规定的过氧化值,但不符合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Q/HZS 0013S-2017中规定的过氧化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查找不合格原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环节进行了实地核查,企业均能按照生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生产,该批次产品出厂时均已检验,符合标准,已全部交付委托人。经查找确认是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经市场监管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予以行政指导,提醒其严把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经检验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是属于酸败,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1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那些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均批批检验并留样,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又对留样的同批次食品进行了检验,符合标准。经委托方当地市场监管局协查,造成不合格原因是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所以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次行政指导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
食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容错率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销售食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对于行政机关,应审慎甄别食品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涉及民生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