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
来源:发布时间:2023-07-14  查看次数:

2020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这部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社区矫正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社区矫正法的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哪些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1、及时报到的义务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遵守规定的义务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3、外出和变更执行地应当经过批准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除了以上几点,社区矫正对象还有接受核实情况、有特殊情形的应接受电子定位监督、接受法治、道德等教育、参加公益活动等等其它法定的义务。


《社区矫正法》中又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哪些权利?

1、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歧视的权利

《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2、获得救助的权利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3、依法减刑的权利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4、进行申辩的权利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