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八)
来源:发布时间:2020-05-11  查看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介绍。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获得的三种救助形式,分别是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解除的条件和解除社区矫正时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职责。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分为两种:第一,社区矫正期满。根据裁判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管制期满、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第二,社区矫正对象被赦免。社区矫正机构在解除社区矫正时,应当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二是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社区矫正终止: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第二,被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假释;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收监执行;第四,社区矫正对象死亡。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管辖和提请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和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因发现新罪或者漏罪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管辖和提请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