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股,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取得重要成果的基础上,经局领导同意,许昌市司法局决定从10月开始,组织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抽査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此次抽査由许昌市司法局随机抽查1家司法鉴定机构,抽查工作由司法鉴定科具体承办。
二、工作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随机抽。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査人员的工作模式。
(二)坚持公正公开。由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事实确认。按照“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重点检查领域和虚假鉴定等重点检查内容。
四、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重点关注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五、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许昌市司法局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1家司法鉴定机构。在随机抽取鉴定机构时,重点关注度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反应问题集中以及投诉处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1个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2人从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3人在许昌市司法局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人为检查组长。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取得成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的计划和抽査结果,集中公布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三)及时整改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鉴定管理长效机制,提高鉴定质量,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1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2021年6月02日
附件:
2021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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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 情况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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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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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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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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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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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被 行政处罚 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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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专项治理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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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发现问题: A:发现; B:未发现; C;不适用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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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应在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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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鉴定工作。随机抽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核是否存在超出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 (2)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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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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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机构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 (2)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司法鉴定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 (3)机构不能有接受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行为的情形,如利用“司法鉴定”牌子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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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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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应当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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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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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要求时,不存在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2)不存在未经鉴定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情况;不存在鉴定所用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无法溯源、擅自篡改数据或结果、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存在伪造、变造司法鉴定意见等违法行为。 (3)不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修改、生成鉴定意见。 (4)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擅自接受鉴定委托的,认真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 (5)不存在在多个鉴定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可能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行为。 (6)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原始记录上伪造签名,不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书上签字的情况。 (7)不漏鉴关键项目、干扰鉴定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鉴定方法,造成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意见错误。 (8)不替换、调换应当被鉴定的对象,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9)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10)其他伪造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意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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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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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司法鉴定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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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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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从业。 (2)司法鉴定机构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鉴定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3)非司法鉴定人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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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构的样品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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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鉴定材料进行管理,且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鉴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登记不一致的; (2)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鉴定材料,或者人为干扰抽样过程的; (3)鉴定材料的提取、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的; (4)鉴定材料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约定,导致无法对鉴定数据、意见进行复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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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构的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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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司法鉴定数据和信息,留存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 (2)擅自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 (5)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始记录不能对应的; (6)所保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7)各类记录和报告的时间与真实时间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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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正确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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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应制定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专用章;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司法鉴定专用章;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其他错误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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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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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按期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时落实;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统计数据,核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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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持续符合登记条件,司法鉴定能力得到有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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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司法鉴定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运行有序,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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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规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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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2)原始记录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可溯源性。 (3)司法鉴定意见书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要求,符合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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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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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制度,按要求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比对。核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比对的情况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