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报送的《河南省村庄规划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4月19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电子邮箱:hnfzbjjfgc@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
邮编:450018
传 真:0371-65900011
也可点击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1日
河南省村庄规划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进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或镇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庄规划和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实施。
第四条 【保障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规划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坚持统筹全域全要素、因地制宜、保护优先、切合实际、节约集约、突出特色、尊重村民意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要求】村庄规划编制按照国家和本省对编制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规划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版)》的要求。
第七条 【规划实施】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建设审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自建住房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各类建设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住房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传统民居特色、地方建筑风貌特色等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供建设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第十条 【文化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的村庄,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线内进行迁移、拆除、搭建等影响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等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制定、修改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的巡查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在村庄规划实施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实施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实施巡查监管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河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