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司法局政务服务“好差评” 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21-02-22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提供政务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政务服务实体平台。

第四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好差评”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第五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制度,各单位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处置对口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对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12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本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好差评”制度的贯彻落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将“好差评”指标体系纳入我市“一张网”考核,定期通报各区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好差评”结果,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转有关部门追责问责。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将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许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