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许昌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2-05-18  查看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许各单位:

现将《许昌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8日

 

 

 

 

 

 

 

 

 

 

许昌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有效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刚性化向刚柔并济转变,从突击性向长效性转变。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深入贯彻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优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执法满意度。

第二章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融入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有效实现行政目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善用行政合同,通过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方式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协议,实现行政管理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行“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促使行政相对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探索服务型行政执法创新做法。

第三章 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综合运用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引导其自觉守法。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增益止损原则。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法定职责,在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抑制、防范违法行为发生或违法行为升级,或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实现政民和谐互动的;

(四)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五)其他需要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

(一)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带动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三)提示。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行政执法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七)约谈。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探索建立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通过行政指导,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要求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八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应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行政调解

第十九条  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主动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告知引导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自愿、合法、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二)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及有关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调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行使的时效。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和《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记录协议内容,制作行政争议调解书。行政争议调解书应当由争议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章  行政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行政合同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订立。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草案、合同审查意见书、生效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加强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互联网+”行政执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在行政管理、执法和服务中的应用,推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功能完善、操作简便、全程留痕、可查可控。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与“放管服”工作相结合,着力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网上运行,强化网上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效提高执法活动透明度,打造流程优、效率高、服务佳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本地本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数据资料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研判和监督评议等工作,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实现科学分析、精准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扎实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新模式,积极实施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强化数据汇聚分析运用,加强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享,推进管理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指导提前、服务提前、警示提前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全面梳理、评估其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分级制定警示防范措施,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其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程度、发生的频率和概率等将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低风险违法等级和其他风险违法等级。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梳理的风险点,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在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主动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和对应的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在日常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风险等级,提前介入,及时灵活实施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促使行政相对人有效防范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从违法行为数量的增减、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的高低等方面,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报告,对成效明显的编制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对不适宜的及时修订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并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满意度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比武、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并予以推广。

第四十三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深化“结对子、传帮带”活动,加强示范引领,带动更多执法单位争创省级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许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