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九)
来源:发布时间:2020-05-12  查看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介绍。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程序中的逮捕措施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二是逮捕措施的提请程序。第二款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逮捕措施的决定主体和期限;二是逮捕措施的执行主体;三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和执行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审理期限和裁定书送达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辩和律师意见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收监执行的提请程序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收监执行决定程序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执行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条文释义】
    本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实施追捕。第二,对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抓捕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报告和通知义务的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