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不让洪水冲垮邻里乡情
来源:发布时间:2021-08-24  查看次数:

“多亏你们帮忙调解,你看,院墙都垒好了。”8月16日上午,在禹州市神垕镇郗庄村,吴应现的家属指着家里刚修好的院墙和房屋,跟前来回访的禹州市司法局神垕司法分局局长李为民说道,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
   7月19日,禹州市突降特大暴雨。次日11时许,神垕镇郗庄村村民吴国柱家的院墙受到雨水浸泡后坍塌,刹那间,奔涌的泥浆、混凝土土块冲进了地势较低的邻居吴应现家的院子中,导致吴应现家的院墙、无塔供水设施、储水池损毁,其所居住的房屋也产生轻微裂缝。吴应现表示,一家人住在房屋里心惊胆战。此事经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复调解,但终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而未有结果。
   7月28日上午,吴应现将此事反映到神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侵权人吴国柱赔偿损失6万元。李为民是禹州市司法局神垕司法分局局长,兼任神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得知此事后,李为民立即与村干部联系,并组织调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现场调查,进行拍照、录像,保留现场第一手证据。
   8月2日上午,李为民将双方召集到神垕司法分局进行调解,首先依照现场搜集的证据对损害成因进行分析,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墙体系吴国柱利用废弃混凝土土块构筑,填充物为炉渣,在暴雨中极容易吸收水分,而采用的废弃混凝土土块也存在不安全因素,这样的工程明显存在质量缺陷。”李为民说。
   接着,李为民从情理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暴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在灾难面前应该共同面对。”
   经过李为民释法明理、情理交融地劝导,最终,吴国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表示立即组织工人对吴应现家倒塌的院墙和无塔供水设施、储水池进行修复。至于吴应现家房屋裂缝问题,经相关建筑专业人员勘察确认对房屋的主体结构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影响吴应现家人正常安全居住。吴国柱表示愿意再赔偿吴应现16500元由其自行修复。
   在李为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国柱当场将16500元支付给吴应现。随后,吴国柱找来建筑工人将吴应现家院墙和无塔供水设施、储水池进行了修复,吴应现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