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3-15  查看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第59号令》、《第60号令》的规定和省司法厅指示精神,市局将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注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一)对象:全市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条件:

1、上年年度检查合格。

2、有3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符合司法部59号令规定的年检条件事项。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2、《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

1、在上年度执业中,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已做出结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予年检。

2、在上年度执业中被投诉,目前正被调查处理,尚未做出结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暂缓年检。

3、其他违反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的。

暂缓年检的原因消失后,由基层法律服务所重新申请,经市司法局组织评估后,于6月30日前呈报省司法厅,进行补办。到期未办理的,报省厅予以注销。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年检

(一)对象:全市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条件:

1、在本所年度考核考评中合格以上,法律服务所愿意继续聘用。

2、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符合司法部《第60号令》规定的年检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呈报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的。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重新申请,经市司法局予以评估后,于6月30日前呈报省司法厅,进行补办。到期未办理的,报省厅予以注销。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2016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所有应提交的材料连同汇总表一并上报。上报地点为: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年检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审核并加具意见,敦促各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如实撰写报告和总结,按时报送审批。年审工作以县(市、区)司法局为单位组织统一进行,市局不直接受理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申请。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转所、注销、变更法人、更换名称、变更地址等业务的,一并办理;截止到6月30日,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员,要依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办理执业注销。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检查并总结法律服务所及执业人员的业务开展和行业管理等情况,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书面形式连同报表上报市局。总结和报表应报送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其中纸质需加盖县(市、区)司法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