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①-③
来源:发布时间:2022-06-06  查看次数: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支持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

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黄铜丝 混合黄铜

案情概况

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鉴定要点

本案需要准确区分具有商品属性的再生黄铜原料与固体废物,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通过不同炉型、熔炼覆盖剂、清渣剂的对比试验,得到了准确的金属回收率数据。

案例意义

再生黄铜作为一种原料,可满足部分企业生产需要,但其夹带的其他污染物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科学的方法界定高品质再生黄铜原料与铜及铜合金废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案采用科学的测定方法,精确判定了混合黄铜的固体废物属性,为海关部门执法提供了技术依据。



案例二

对不明加工物性质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污染物性质鉴定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案情概况

2021年,安徽省某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厂区附近有浓烈异味,现场大门紧闭。执法人员将大门打开后发现疑似不明化工生产线,现场堆放大量装满不明液体的铁皮桶、吨桶及空桶,部分空桶上有残缺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品等标签。经调查,现场为“三无”小作坊,工厂负责人自称利用乙酯、甲醇、丁脂、二甲苯、甲烷生产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化工原料,但无法提供相关环评许可、原料成分说明等资料。受某地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不明物质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鉴定人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判定涉案现场不明物质为固体废物,排除其产品或原料商品属性。同时,根据鉴别对象包装与存储情况,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查明涉案现场不明废物具有毒性(T),判定污染物性质属于危险废物,固废类别为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

鉴定要点

本案需要对非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出的所谓产品进行定性。因涉案不明物质为无任何环保手续的非法加工产物,无相关原料成分或产品质量说明,不属于合法的商品,检测成分含多种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中“4.1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可判定为固体废物。在对现场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时,鉴定人根据现场物质情况或快速检测结果,结合案情与经验综合预判鉴定对象存在潜在危险属性,然后作出对应鉴别分析,判定固废为危险废物。

案例意义

利用“三无”小作坊非法收集、处置或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对不明物质性质进行鉴定,为管理部门执法提供了证据支持。同时,本案对不明物质定性及对不明固体废物危险属性确定的方法等可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三

对废水超标排放致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环境损害鉴定 废水 地表水

案情概况

2021年8月12日,某地污染源监控系统显示某钢铁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浓度超标。经调取2021年5月1日0时至2021年8月31日23时污染源监控系统中该钢铁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发现COD和氨氮多次出现超标情况。受某地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对超标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鉴定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鉴定。根据监测数据,2021年5月1日0时至2021年8月31日23时,该公司总计超标排污时长为115小时,污水排放口监控点排放流量总计158325.95吨。纳污水体为Ⅲ类水体功能,可用于农业灌溉,危害系数取1.5;因废水多个污染物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氨氮超标3.00倍,超标系数取1.25;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在农业用水功能区,但未有监测数据表明引起渔业用水水质异常,环境功能系数取2,由此计算出调整系数为3.75。同时,根据污水处理厂该型废水治理成本及该钢铁公司自身处理成本,废水治理成本取1.5233元/吨。综合以上数据,计算得到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904417元。

鉴定要点

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的要点如下:一是要明确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是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是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二是调整系数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案例意义

2017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废水中COD等污染因子超标,其进入地表水环境,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生植物和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水质变化、鱼类及其他生物死亡等。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为打击超标排放行为提供支持,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地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