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指证时,司法鉴定人应注意什么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6  查看次数: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几率越来越高,出庭任务越来越大。那么,司法鉴定人如何参与诉讼?怎样推进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如何有效应对各种新问题?对此,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有以下看法。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作为证据的基本特征,即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才能为法庭审判提供可靠的技术性证据。因此,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鉴定意见书要内容全面,格式规范;检验方法要科学,术语要准确;文书结构要严谨,归纳推理要正确;分析说明要有理有据,引用有关条文要准确,确保证鉴定意见书规范、严谨。

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司法鉴定人应重新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梳理,找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能存在的争议之处,加以分析、核实,准备好相关专业技术资料,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应答提纲,做到有备无患。

在具体应答有关问题时,司法鉴定人可根据发问所涉及的内容和方向,从检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说明的合理性、占有检材的详尽性、鉴定意见的科学准确性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予以剖析,同时,抓住质证方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加以反驳,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等事实,充分证明自己所做鉴定意见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在法庭上,各方向司法鉴定人提出的问题,有的是应当回答的问题,有的则不属于鉴定人回答的范畴,有的甚至与本鉴定无关。此时,司法鉴定人应耐心细致地解释问题该不该由司法鉴定人回答,然后说明理由。对于某些无关的发问,司法鉴定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官予以制止。在面对别有用心的设圈套、抛诱饵式的发问时,司法鉴定人一定要保持清晰的思路,在尊重事实与科学的基础上,沉着应对,做到重点突出,击其要害,争取主动权。

有时,即使事前准备充分,司法鉴定人出庭也难免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鉴定技能,保持头脑高度冷静,随机应变,采取最佳答辩方式,不卑不亢,果断应答,而不能含糊其辞,使自己的观点遭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