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中被砸伤,他该怎么办?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16  查看次数:

本报记者:李小娟  通讯员:赵贝

讲述人:贾耀鑫  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辛辛苦苦把活干,出了事故没人管。”这是农民工兄弟们打工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力度,然而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受伤后维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必须要用法律的武器,为他们撑起维权之伞。近日,农民工王某某工地干活中被砸伤的案件,在我的帮助下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2014年10月份起,王某某跟随小包工头孙某在许昌某项目工地干活,当年12月15日,王某某在工地干活时被钢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某额骨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期间,包工头孙某派人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之后就对他的事情不管不问。出院后,王某某数次找包工头孙某协商剩余医疗费用问题,但均因包工头孙某推诿拒绝,最后无果而终。无奈之下王某某和家人一起来到了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我代理该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我多次和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了王某某遭遇的具体情况后,对他提供的病历等材料进行了仔细检查核对后,认为王某某可能构成伤残。我通过对该案进行全面分析后,建议王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已构成九级伤残。随后,我多次和包工头孙某联系协商此事,在无法与包工头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我帮助王某某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我通过多方奔走调查,发现王某某所工作的工地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孙某,在对整个案件了解后,我帮助王某某书写了诉状,按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代理他向法院起诉孙某及建筑公司,要求其对王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中,我依据事实出具了120接诊记录,证人证言,病例,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说理,通过大量事实和强有力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某受雇于包工头孙某以及王某在工地干活受伤的事实,通过我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包工头孙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我的热心帮助下,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办案感言:长期以来,农民工讨账难、受伤维权难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一直以来,我一直把维护农民工权益等作为最重要的事情来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孙某,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当与包工头孙某一起对王某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的正义判决,切实维护了王某某合法权益,让他的赔偿问题得到了切实解决。看着王某某高兴离去,我心里也感到由衷的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