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过后成失业,她该怎么办?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3  查看次数:

本报记者:李小娟 通讯员:赵贝

讲述人:刘冰 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

妇女到了合法年龄,结婚产子,本是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也明确规定予以法律保护,然而,现实生活中,妇女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因结婚产子问题发生的权益损害问题还是时有发生。日前,我市某酒店女员工仝某,生育休产假后发生的劳动权益问题,在我的代理下,得到了有效维护。

去年3月的一天,仝某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我代理此案。我接受指派后,经过认真询问,了解到仝某系许昌某酒店员工。仝某在2013年3月休完产假后,该酒店拒绝为其安排工作,也不为仝某办理失业手续,导致仝某自那时失业至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仝某依法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关经过审理,裁决解除该酒店与仝某劳动合同关系,该酒店赔偿仝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共计90720元,并为佟燕子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该酒店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2016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为仝某补缴社会保险,不支付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经过深入走访调查,查找资料,收集证据,我积极帮助指导仝某应诉。

在庭审过程中,该酒店举出了大量的证据,辩称仝某在产假结束后不回单位上班,且当时请假称休病假而非产假,原因是生育二胎,而当时国家政策不允许生育二胎,并且在假期结束后,单位多次通知其上班,均无法通知到仝某,仝某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该酒店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并无过错。不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

针对该酒店的说法,我代理仝某通过有力的证据,依法说理,讲述了仝某在假期结束后主动回单位上班,而单位主管领导却以无岗位安排为由拒绝仝某回单位工作的详细情况:虽然当时二胎政策并未开放,但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再者说,单位采用邮寄通知的方式,仝某并未接到通知,更没有在通知上确认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并未仝某办理相关档案手续。

针对该酒店的托词,仝某非常愤怒,当场说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说自己17岁起就在该酒店工作,至2013年3月将近20年,自己的青春热血全部奉献给了单位,直至现在,依然希望能够回到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不仅无情的拒绝,更加不配合其办理手续,这让她内心异常难过,说到此处,不禁失声痛哭,同时也为自己的未来感到担忧。

最终,在我的代理帮助下,法院判决驳回了该酒店的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60000元,失业保险金3072元,并为仝某办理相关档案手续。判决生效后,该酒店依然不服并提起上诉,我又积极帮助仝某出庭应诉。在我的帮助代理下,二审结束后,该酒店同意和解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办理了档案移交手续,并支付部分赔偿金。至此,仝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案件结束后,通过我苦口婆心的劝说,仝某最终解开心理枷锁,通过努力找到新的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

办案感言:

本案为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难免会与单位发生纠纷,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单位面临的用工压力不断增加,尤其是常年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断增加,因此单位想方设法降低用工成本,甚至采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值得深思的,就本案的仝某而言,其在单位工作将近20年,见证了单位的发展历程,对单位的贡献不可谓不大,但是单位将其辞退,对于仝某而言不仅仅是失去了一份工作,同时失去的还有一份对单位的感情,在其内心是也永远无法磨灭的痛楚。在此,我们也希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遵循法律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能够避免单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