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她想到了法律援助
来源:发布时间:2017-07-18  查看次数:

 

讲述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 刘换律师

市区王女士原在本市某公司工作,因单位效益不好,几年前就下岗了。没有工作的日子很难过,王女士一直努力找工作,先后从事过多个工作岗位,但情况并不能使王女士感到满意。

2015年3月,王女士原先工作过的某公司负责人通知她可以回去上班了,王女士喜出望外,立即解除了其他务工关系,回到原来的公司上班。

因王女士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管理方式,单位领导对她很重视,没多久就提拔王女士担任某部门经理。在担任部门领导岗位之后,王女士更加努力工作了。

但随着时间的发展,王女士所在的公司经营上再次遇到了困难,到2016年春节前已经有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并且开始裁员。

2016年3月的一天,公司负责人电话通知王女士从下个月开始,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听到这个通知,王女士非常感到难受,但没有办法,只有再次失业了。

失业后的生活更加困顿,王女士也曾多次找原来的公司要求补发工资,但公司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兑现王女士的工资。

后来,王女士听说法律援助可以帮忙要回工资,就向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王女士的情况后,立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刘换律师具体承办。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马上与王女士会见,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后情况,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首先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种种原因,仲裁委员会没有直接受理仲裁申请。在此情况下,刘律师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某公司派出的代理律师声称该公司已经于2016年3月解除了与王女士劳动关系,并出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文件及通知。刘律师认为,该公司的文件对王女士没有法律效力,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更是没有合法送达给王女士,因此,依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刘律师指出,因该公司于2015年3月重新聘用王女士后,没有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法应当自2015年4月起向王女士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双方争议过大,法庭调解不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8000余元。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某公司在重新聘用王女士工作后,没有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就应当自建立劳动的第二月起起王女士支付双倍的工资。

同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劳动者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某公司虽然提出已经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已经合法送达给了王女士,因此,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