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惹官司 法律援助辩是非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19  查看次数:

承办单位: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人:张宝亮、秦世召   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人:张女士

   业:农民

   址:襄城县库庄乡常庄村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的一天,正在忙着做家务的张女士突然接到县法院的开庭传票。这让张女士很疑惑,自己既无远仇,又无近怨,谁会把自己告到法院呢?看过传票才知道原来是被县信用社告了,要求自己返还不当得利2500元及利息。作为家庭妇女的张女士又气又急,一下子就懵了,感觉自己很冤枉,可是对打官司一无所知的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女士是一个农村妇女,丈夫早年因车祸致残,她一家的生活全靠张女士平时一人赶集卖水果维持,家庭条件非常困难,这2500元钱也是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被起诉后,张女士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女士家庭经济困难,且案件典型,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即指派援助中心张宝亮、秦世召两位工作人员承办该案件。

援助过程:

两位承办人员通过调查初步了解了案情,原来,张女士曾于2010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一储蓄点存款2500元。存款后因家里被盗,存折不知去向,她即向原告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为其补发了新存单。存款到期后,张女士凭信用社为其挂失新开的账号存单支取了存款。过后不久,张女士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称其取走的是同乡另一个同名的张某某名下的2500元存款,要她如数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2500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另外一名张女士(即本案中的第三人)持有的存款单作为证据,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存款金额,存款时间,存款期限和她的原存款情况竟一模一样,看到这张存单,张女士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了,世上咋有这么巧合的事呢?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女士支取她人存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后,她又气又愤,为了彻底证明自己的清白,她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由于两位承办人员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对本案案情熟悉,张女士再次申请援助后,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张宝亮、秦世召两位工作人员承办此案。承办人员认为,首先,张女士按照信用社的存单挂失程序要求,提供了挂失申请所需的姓名、身份证件、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和住址等情况,信用社是在审核张女士提供的与原存单相关情况一致后才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的,张女士所挂失存单的真实存款人是本案中的被告张女士,而不是另一个第三人“张女士”。 张女士挂失手续合法,支取款项有正当依据,是张女士所应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认定和保护,不属于不当得利。其次,自2000年4月以来,存款已经实行实名制,原告信用社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该争议存单挂失时真实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及姓名登记的原始证据和底账,认定原告信用社诉被告张女士属不当得利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张女士所支取的2500元就是第三人张女士的存款,应依法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人员的意见,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法院合法传唤,信用社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按信用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感言:

虽然俗话说“无巧不成书”,但是发生在张女士身上如此离奇的事情还是令人难以置信,竟然因为自己的姓名和别人一模一样而惹上官司,从一审到二审再历经重审、二审,从2010年至今,历时5年之久的奔波诉讼让张女士身心疲惫。令人欣慰的是,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张女士接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虽然屡经波折,毕竟最终法律还是给了她公正的答案。

作为金融机构,如果能够强化管理,不仅能够减少自己的讼累,而且也不至于因为姓名相同而使储户无缘无故扯上官司;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对群众的热爱,对法律的执着,对社会的负责,在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