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误工费?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8  查看次数:

王某家住许昌县某村,是我市某学校在校学生。为减轻家庭负担,王某一直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打工,收入虽然不高,但对一个农村学生来说,仍然使王某感到非常开心。

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降临在这个尚未正式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身上。2015年8月的一天,王某和往常一样,骑着一辆电动车,到市区某公司勤工俭学。在路过某小区门口时,杨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司机杨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及时将王某送到市区某医院抢救,杨某垫付了部分费用。万幸的是,事故仅造成王某左小腿骨折,其他方面没有大的伤害。住院一个多月后,王某出院继续休养。

该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随后,双方围绕着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因双方对王某要求的误工费意见差距太大,没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2016年1月,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刘换换律师具体负责。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立即着手收集与王某事故赔偿相关的证据,特别是王某利用假期务工的相关证据。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援助律师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只要因遭受伤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导致实际收入减少,都可以索赔误工费,而不应以受害人是否参加工作为依据。

在征得王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后,王某以杨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诉讼中,经委托司法部门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90日。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对王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则意见完全相左。杨某和某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第一,王某在校学生因尚未完成学业,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作为在校学生,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赔偿。

援助律师根据收集到王某利用假期务工的相关证据,指出受害人王某是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且有一定的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在假期务工,造成王某可期待的务工收入减少,因此应作为误工费计算赔偿。

最终,某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但因王某未能提供其务工期间具体收入的证据,法院按当地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标准,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点评: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害赔偿案件中,特殊群体的误工费问题往往容易引起争执,像本案这样,在校学生的兼职误工,各方当事人基于自身不同利益考虑,就有着不同的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一个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可以工作,可能有误工费了,何况王某虽系在校大学生,但在务工时,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王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事实予以认定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王某作为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无疑是其在校生活费的一部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伤必然导致这部分收入减少。虽然兼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其误工损失也应当酌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