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了,谁来为我的工伤“买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17  查看次数:

公司没了,谁来为我的工伤“买单”?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赵贝

讲述人:康东升,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受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就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公司关门了,那么,员工工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赵某家住许昌县农村,数年前经人介绍到许昌县某村一公司打工。一日,赵某在操作设备时,不慎致右手受伤,当天被送进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该公司支付了赵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及伙食费、营养费等。后,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既然认定了工伤,伤残等级也定了,那么,接下来就是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可这时赵某犯了愁。原来,就在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其原来打工的公司老板不干了,公司也关了门。公司都没了,谁来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难道就这样放弃了吗?

后来,赵某听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为其讨回公道,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赵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手此案后,我认真审查了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并及时到许昌县工商局调取了赵某原来打工时的公司的登记信息,得知该公司已更名为某某公司,股权也全部进行了转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我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当初赵某受伤时的用人单位工商信息发生了变更,但从法律上讲,该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注销,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我向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某某公司已变更了注册地址,现注册地址为魏都区,故不予受理,并建议赵某到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我和赵某到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某某公司再次变更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久,此案开庭,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根据受援人赵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补偿款8万余元。

【办案感言】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在本案中,赵某原来打工的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一旦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所有的费用都将由企业自行承担,即使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也要由企业承担,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企业不单赚不到便宜,反而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