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和发包人相互推诿,索赔无果的他求助于法律援助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02  查看次数:

从二楼坠落,他的腰椎骨折了

包工头和发包人相互推诿,索赔无果的他求助于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丽敏

讲述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刘某家住禹州市方岗乡某村,是我的一个受援人,在受雇盖房的过程中因一场意外导致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包工头和房主相互推脱责任。为索要赔偿,他的家人东奔西跑数月之久却一无所获。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刘某一家人这才看到了希望。

这件事儿发生在2015年。去年3月,包工头方某承包了禹州市火龙镇一处二层楼房工程,刘某受雇于方某从事建筑工作。一日,在二楼支撑子时,刘某不慎坠落,当场被方某等人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损伤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方某和发包人陈某相互推诿责任。刘某的家人多次找二人索要赔偿,但均无结果,巨额的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农村家庭生活举步维艰。经人指点,刘某的家人怀着一丝希望来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由我办理。

接到指派后,我认真听取了刘某家人的陈述,对本案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我看来,刘某与方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方房主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刘某与方某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劳务协议,为证明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我建议刘某找到共同做工的工人张某说服其书写证人证言并同意出庭作证。拿到这些证据后,在我的帮助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包工头方某与发包人陈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在此次施工事故中,刘某系成年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承担40%的责任,方某作为雇主在施工中承担60%责任。对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的施工方的资质,根据《建筑法》以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没有强制性施工资质要求,故发包人陈某不存在指示上的过失问题,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47713元。

【办案感言】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农村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建筑承包领域用工的临时性、流动性、庞杂不确定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路并不顺畅。这其中涉及最多的一个问题,即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此外,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工主体不能是自然人。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多是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临时性劳务。因此,临时性是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本案中,刘某受方某雇佣从事村居民房建筑力工工作,双方约定按天支付报酬,房屋建成工作即结束,该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征,且雇主方某为个人,与劳动关系中要求的用人单位为团体组织至少是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管理关系明显不同。故,刘某与方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不适用劳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