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动车撞了,他如何维权?
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查看次数:

通讯员 李高勇

 讲述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动车电动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低碳环保,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正在随之攀升。

张大叔家住禹州市朱阁镇,为人忠厚老实,家庭和睦,儿孙孝顺。2015年1月16日,不幸降临在这个年逾古稀的老汉身上。当天,张大叔在步行回家的途中,被王某骑电动车撞倒。在医院,张大叔被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挫伤。至于本次事故,经禹州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张大叔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大叔一家瞬间陷入了困境。因为张大叔轻度颅脑损伤,眩晕无法自己走路,在医院需要多人护理,张大叔在外打工的儿子也从外地赶回。为了凑齐1万多元的医疗费,儿子又到亲戚家借钱。

肇事者王某到医院交了3500元住院费,并对张大叔说:“自己骑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故意的,出了事双方都有责任,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拿3500元,再多一分也没有”。在张大叔一筹莫展之时,有个亲戚告诉他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免费帮其打官司。2015年3月12日,张大叔带着希望来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听完张大叔的诉说,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受理了此案,并将案件指派给了我。

由于张大叔不懂法,很多证据材料都没有收集,当日,我带着他先后来去了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案件需要的证据,又给张大叔书写了起诉状去禹州市人民法院立了案。

2015年11月5日,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11523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费750元、护理费195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15124元,鉴于被告王某垫付医疗费3500元,扣除该款项后,被告王某实际应支付张某11623元。限被告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1623元。

 

【办案感言】

1、交通肇事罪并非只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电动车违规造成的伤人事故,也会被定罪入刑。交通肇事罪并不仅仅限于机动车,《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会被定罪入刑,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

2.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中,与电动车有关联或电动车直接肇事的,一直居高不下,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办案法官还特别强调,尽管目前使用电动车的人很多,但因种种原因,要么保险公司不受理这种车型投保,要么电动车因无法上牌等原因而没法投保,所以骑电动车者一旦肇事,所造成的赔偿后果就须由自己埋单。对此公众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日常使用电动车的过程中,不要盲目改装增速,不违章骑行,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3. 几种重要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已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但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2.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3.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此类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