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开展彩信宣传法律援助活动
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9  查看次数:

 

许昌市及下辖六县(市、区)司法局均设有法律援助中心,许昌市辖区内各乡(镇、办)司法所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受理点均可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各行政村(居委会)设有法律援助工作室和联络员。

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办理所辖地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热线咨询电话为“12348”,工作日工作时间由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接听,免费解答法律问题。

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魏都区望田路6号市司法局二楼,办公电话0374-2611801

 

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哪些人?

  1、一般对象: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2、特殊对象:

(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法律援助的管辖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一)许昌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取消城乡差别,城市、农村人口统一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二、对当事人咨询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来电咨询和来访咨询的记录,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信。

  四、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须提供的材料及援助工作流程。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案手续。

  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对当事人耐心解答后,告知其另行聘请律师或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七、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和复杂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或分管副局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