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股(中心):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事关军队长远建设发展的大事,也是法律援助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任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司法部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专门出台了工作意见,省司法厅2015年4月14日召开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专题会议。为贯彻上级文件要求,落实省厅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市局下发本意见,望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和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领会文件精神,指导开展工作。
二、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标准,做到“十有”。
(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有“军人军属接待”指示牌;
(二)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公示内容;
(三)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登记簿;
(四)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登记簿;
(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有明显标识;
(六)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专柜(盒);
(七)有本辖区军人军属名册资料簿;
(八)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
(九)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员名册;
(十)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市局统一印发)。
三、认真执行《意见》关于对军人军属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和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河南籍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审查经济状况,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对驻豫部队外省籍官兵法律援助案件,做好诉讼指导、申请引导、异地协作等服务,满足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坚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为军人提供咨询、受理案件。
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发放标准,在同类案件基础上提高20%。
六、军人军属指现役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其直系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送市局法律援助管理科。
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