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来源:发布时间:2010-06-01  查看次数:

《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律师初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2、律师两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3、律师三次以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