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法律援助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8-12-18  查看次数:

许昌市法律援助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法律援助机构“廉洁、高效、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法律服务,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问讯事务以及与以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办理事务或进行法律咨询,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属于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设计),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该热情相待,并主动告知与何单位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援助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首问负责制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三)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五)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第八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0374—2611801 0374—2611201,投诉由局行风监督领导小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