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04  查看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确保办证质量,提高公证员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近年来,我市广大公证员坚持服务为民,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公证质量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公证当事人反映公证质量问题数量增多,少数公证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漠,不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甚至违反公证程序,出现瑕疵或者错误公证书;有的公证员违规收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公证工作服务为民作用的发挥。全市各公证处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提高公证质量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公证质量。

二、大力加强公证员队伍质量意识教育

1.强化素质教育,明确法律责任。要组织公证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一法三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上级下发的各种公证业务、公证管理文件和规定,切实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教育,强化公证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比学习、比能力、比服务、比质量的工作氛围,引导公证员树立良好工作作风,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做到廉洁执业、热情服务, 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2.强化执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市局公管科每年围绕公证质量建设组织公证员参加执业培训,通过专家授课、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形式重点加强公证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风险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公证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公证员办证服务能力;各公证处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公证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公证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教育公证员增强大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在执业活动中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各公证处要建立学习制度,确定具体的学习时间,为保证学习效果,各公证处要做到单位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三、着力加强公证执业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落实公证质量自查互检制度。认真落实公证卷宗质量检查制度,公证机构每季度对公证员办证质量进行一次公证案卷评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正完善。每季度进行的公证案卷评查做到有登记、有质量评查报告,并将报告于当季度末上报主管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年六月底之前对公证质量予以监督和抽查,每年七月中旬前上报对所属公证机构的质量检查报告。公证机构要把公证质量与公证人员的分配挂钩,体现质量是效益的前提,明确奖惩措施,保证公证质量。

2、进一步强化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市局每年对公证机构诚信建设、队伍建设、公证质量、公证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重要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上级检查和自查自纠相结合。每年九月底之前抽调各县(市、区)公证处业务骨干,对所辖公证机构一年的办证质量进行一至两次的摸底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公证机构、公证处主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秩序井然、公证质量好的公证处进行表彰,对制度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公证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的公证处,限期整改。在公证员的年度考核中,突出办证质量这个重点,要把公证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公证员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记入公证员诚信档案。

         四、依法依规惩处公证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信访转交案件、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各公证处要认真处理,符合复查条件的,要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以外的公证员进行认真复查,按时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经主任审批,制作要规范,复查案件要立卷归档。经复查作出决定的,必须在15日内上报市公证协会。对市局、市公证协会交办的投诉事项,应由主任负责依法认真处理,公证案件承办人要写出办证过程材料,公证处写出调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公证卷宗和证据材料,按时上报,并负责做好息访工作。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由市司法局、公证协会组织业务专家集体讨论,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业务素质差出现公证服务质量问题的由市司法局给予通报批评、组织谈话并责令公证员写出检查;多次出现问题的,应停止办证;对于错假证,要及时纠正,并按照管理制度对公证员、审批人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惩戒,构成行政处罚的要及时上报。

  (二)市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质量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公证员,由市公证协会上报省级公证协会,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给予行业惩戒。

  (三)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对于公证处、公证员出现《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局将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公证处主任在任期内本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违反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须追究公证处主任领导责任。对故意办假证的,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对出现错假证,造成重大影响的公证处,限期整顿。实行公证质量一票否决制。对于公证员、公证处出现上述情形的取消个人的评先资格和单位的评先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把加强公证质量监管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实。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的管理责任,注重沟通协调,加强协作配合。要有效推进公证执业机构建设,落实公证处执业管理责任,严密各项工作流程,堵塞工作薄弱环节。要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对涉及公证服务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要及时上报下达,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