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11-30  查看次数:

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 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  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应试人员分数核查申请后,通过报名管理平台填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对各考区上报的应试人员分数核查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管理平台报司法部,同时下载打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呈报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于12月14日前书面报送司法部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分数核查申请。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分数核查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等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受理申请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初审和复审工作中做好以下审核事项:

(一)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下发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受理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登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打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由复审机关存档),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申请人本人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与本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4.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附件6);对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的,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7、附件8);对不属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9)。

(二)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将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并于12月19日前将核验结果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通知各地。现场审核期间,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书与申请表填报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下载打印学历查询结果,没有学历查询结果的须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附件7)。

(三)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于12月19日前将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户籍信息进行核验的结果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通知各地。各地初审机关须打印《户籍信息确认表》(附件10)上报复审机关审核存档;同时,要严格依照《户籍信息确认表》上的户籍信息和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核验结果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户籍材料,与报名时所填信息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对于具有2018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审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户口、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调查材料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同上报。

(四)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区、市)司法厅(局)。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依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分类书面报告审核情况:A类,客观题考试为180分以上,主观题考试成绩为108分以上的;C类,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有一个阶段考试成绩为放宽的或者两阶段考试成绩均为放宽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达到单独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通过管理平台上报信息数据,撰写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作《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制作《201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连同申请人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放宽地方人员户籍复印件等),于2019年1月25日前,一并报送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在本地报考的港澳台地区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时,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代为办理和接收申请材料,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造册后报送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

(六)负责办理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事宜的有关省司法厅及地市司法局,应指定专人做好转发《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附件5)和申请材料转递接收工作。

(七)军队系统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事宜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各地初审机关应依据司法部下发的军队人员成绩合格名单受理申请材料,统一进行审核;复审机关汇总本地军队系统人员审核结果后,单独排序并制作《资格审批呈报表》(A类),随同本人申请材料(各两份)上报(注:《资格授予申请表》上不盖司法厅、局印章),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统一移交中央军委机关职能部门。各地审核机关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八)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九)司法部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初审、复审机关须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科、室)人员等参加的4至6人审核工作小组,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二)严把审核关。要认真落实集中受理、集体审核的工作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审核工作标准、时限等程序要求的管理和人员培训。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审核工作过程中有异议、发现问题以及出现举报、投诉或信访等情况的,必须及时核实,全程留痕,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提高审核工作质效。按照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和审核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完善服务措施和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申请材料原件复印、《成绩通知单》打印及相关信息查询等应由审核机关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申请人办理;要履行好对申请人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做好资格申请授予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准或沟通不畅影响审核服务工作。

(四)确保信息数据安全。不得在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转载《通知》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考试整体成绩情况。公开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计分析数据及情况,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负面舆情等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对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

予申请表

2.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3.201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4.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主观题

分数核查呈报表

5.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

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成绩合格人

员使用)

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7.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学历)

8.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其他)

9.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0.户籍信息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