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选登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22  查看次数:

 群众来信:

 我们夫妻二人均患有精神性疾病,现在想要离婚,应如何办理?

 来信答复:

 您好: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当前,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首先,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作为一种身份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另外,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