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来源:发布时间:2016-08-05  查看次数:

  群众问题:

   我们二人都在本市一家工具公司工作,入职已有10年,单位与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后,公司要搬到河北去,领导与我们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近日,公司将经济补偿金转到了工资卡里。我们经过计算后发现,单位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实发工资计算的,而我们咨询律师时得到的答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两种不同标准计算后的差额有1万多元。

  我们二人又去单位找了两趟,相关负责人员说国家没有这种规定,请问:经济补偿究竟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

  律师解答:

  您好,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