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工作流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5  查看次数:

办理公证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三、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的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