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操作规程》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
2、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同意变更名称并对变更名称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决议;国资律师事务所其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以及对变更名称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文件;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变更名称前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
四、下列情况,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
1、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被投诉期间及投诉处理结束不足三个月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不足一年的;
3、已知律师事务所对外部债务纠纷没有了结的;
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不足一年的。
五、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三)办理手续
1、准予变更的,承办人应当在主管副处长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内)。名称经司法部检索核定后,由承办人起草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处长审核,主管厅长审签。
2、变更名称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省司法厅文件后10日内,向省司法厅提交所有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印章,并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
3、内勤凭主管厅长签字更改数据库,将变更名称文件存入该所档案。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从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
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核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审 核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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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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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 |
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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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变更名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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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
1、 2、 3、 4、 5、 |
检索后确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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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 市司 法局 审查 意见 |
签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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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 法厅 审核 意见 |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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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印章交回登记
1、律师事务所印章; □ 2、律师事务所财务印章; □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5、律师执业证 个 □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操作规程》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执业律师在本省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行为。
三、律师变更执业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或证件: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律师的证明;
5、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有投诉,未处理完结的;
2、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未满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担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4、律师事务所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五、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填写要求:“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栏由原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原所意见”栏律师事务所应填写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三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完毕、财务结清)情况并加盖印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签名;“省辖市司法局意见”栏由转出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律师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转入地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
六、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1、由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收到材料5日内进行审查,对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出具意见;对不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由承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3、转入各省辖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分管省辖市律管工作的副处长审签;转入厅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分管厅直工作的副处长审签;同一省辖市范围内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主管副处长不再审签,承办人直接办理。
(三)办理手续
准予变更的,内勤凭主管副处长或承办人签字更改数据库,办理相关手续,为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十一、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
附:河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
河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审 核 表
市(地) 县(区)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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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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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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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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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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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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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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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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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何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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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何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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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所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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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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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律师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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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道德 执业 纪律 状况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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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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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省辖市司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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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所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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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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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
承办人: 主管处长: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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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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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所意见栏应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和转所律师财务结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情况。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操作规程》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表;
2、租房协议或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核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3、同意合伙人变更的,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省厅律管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省司法厅备案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的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3、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进行数据库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逾期未备案的,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第九条处理。
附: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备 案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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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拟变更住所地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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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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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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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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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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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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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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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审核意见 |
承办人意见:
签名:
主管处长意见:
签名: (印章)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操作规程》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变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新增加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品行良好,且近三年内未受过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在其他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期间对该所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管理混乱被注销等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且未超过三年的;
2、执业以来被投诉且负有责任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3、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增合伙人:
1、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按约定数量签名);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验资报告(不增资本的,入伙协议中应有其他合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新合伙人和新增合伙人同意接收的约定);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减少合伙人: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少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合伙人与退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及对退伙人资产分割的协议(由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名);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核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3、同意合伙人变更的,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省厅律管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省司法厅备案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的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3、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进行数据库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七、相关问题
1、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从合伙人同意退出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须在3个月内补齐,由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下发限期补齐合伙人通知书,逾期不补齐的,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予以解散。
2、合伙人退出出资后(从退出合伙人收到退伙财产之日起),律师事务所所剩资产不足30万元的,应在3个月内补齐,由省辖市司法局下发限期补齐注册资产的通知,逾期未补足的,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予以解散。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逾期未备案的,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第九条处理。
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
备 案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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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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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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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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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所执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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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里原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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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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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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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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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审核意见 |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印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审核操作规程》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拟任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拟任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执业三年以上的本所专职律师;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主任应当是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2、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管理能力,办事公道。
3、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4、通过符合本所章程的程序或其他合法程序产生。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国资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律师事务所对分所负责人任免的决议或文件。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审核表》(一式三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三)办理手续
准予变更的,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更改数据库,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自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
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审核表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审 核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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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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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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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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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所执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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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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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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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审核意见 |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印章) |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审核操作规程》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一、根据司法部《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申请;
2、按原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的同意变更章程、协议的决议;
3、变更后的章程、协议(一式三份);
4、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变更的审查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同意变更的,由承办人告知理由。
4、章程、协议变更审批原则上10日内完成,10日内不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
(三)办理手续
准予变更的,变更后的章程、协议应由承办人加盖同意变更审核印章,原章程、协议作废,从该所档案中抽出;章程、协议部分修改的,原章程、协议中被修改的部分作废,仍保存于该所档案中,同时将修改部分存入该所档案。变更后的章程、协议,省司法厅律管处存档一份,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一份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自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审核批准变更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不能作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据。
六、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