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来源:发布时间:2012-12-22  查看次数: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第四项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项目编号:XZXKSF02-2-2004(行政许可司法02号-2子项-2004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
  律师事务所到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事务所迁出地和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2、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投诉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
  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迁出地区县司法局一栏中加盖印章,律师事务所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二)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审查:
  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迁入地区县司法局一栏中加盖印章。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二)审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岗位职责:
  岗位:律师事务所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即时做出行政许可,并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结论及送达: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备案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迁出地区县司法局5个工作日内,迁入地区县司法局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