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程序
来源:发布时间:2012-12-22  查看次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程序

审批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
审批项目编号:FTXSBSF002—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2、《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的申请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依据同上);
3、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请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 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申请变更事项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变更的审定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变更的文书,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办理变更登记。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