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章程变更核准
来源:发布时间:2012-12-22  查看次数: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章程变更核准

 

第六项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核准
项目编号:XZXKSF02-4-2004(行政许可司法02号-4子项-2004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发生变更。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三)申请方式:
  律师事务所到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合伙人加入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4、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新合伙人执业满5年的证明。
  合伙人退伙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财务、业务清结,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2、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投诉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合伙人退伙时,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审查依据: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四)审查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五)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四)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对不同意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审定及送达时限:
  1、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2、备案时限:对于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事务所持执业许可证副本进行变更备案。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核准

 

第五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核准
项目编号:XZXKSF02-3-2004(行政许可司法02号-3子项-2004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即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章程发生变更。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
  律师事务所到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备案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2、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投诉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变更后的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审查岗位: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岗位职责:
  岗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
  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即时做出行政许可,并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结论及送达: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
  2、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