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程序
来源:发布时间:2012-12-22  查看次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程序

审批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审批项目编号:FTXSBSF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2、《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清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2001年11月13日[2001]243号);
(二)章程(依据同上);
(三)发起人或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依据同上):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 向上——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243号);
(1)名称、执业场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本所主任的职责、产生和变更程序;
(5)执业工作制度和所务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的聘用、处分、辞退和辞职管理办法;
(7)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8)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9)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10)变更、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1)清算办法;
(12)章程修改的程序。
3、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243号);
4、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依据同上);
5、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说明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核,说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市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 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同时, 向上一级备案。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